商标异议是指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任何人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不具有合法性的,在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要求对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异议人)于2017年3月6日对朱某(以下称被异议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第19053726号商标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苦味酒”等商品上,认为被异议人主观上具有攀附异议人系列品牌知名度的恶意,其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提交了其旗下蓝色经典及系列商标(梦之蓝、天之蓝、海之蓝)所获得相关荣誉材料提交的所获荣誉、宣传报道等证据材料以证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第33类“酒(饮料)”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同时异议人提交的被异议人及所属公司相关情况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属一地,且均为白酒行业,被异议人理应知晓异议人商标。同时,被异议人在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曾申请注册蓝天之海、蓝色之海海天梦、蓝包之海、蓝色之海、蓝色之海梦等多件与异议人在先注册的海之蓝、梦之蓝等商标呼叫、含义相近的商标。故而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摹仿、攀附异议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意图,此种意图更易增加双方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混淆的可能性。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被异议商标由文字“蓝色之诲”构成,与异议人蓝色经典、海之蓝等商标文字构成有一定差异,但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多次、反复摹仿异议人商标的系列注册申请行为,可以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攀附异议人商标的意图。通过商标异议,企业可有效维护自身在先申请的权利和利益,防止商标被抢注、被搭便车等、商誉被他人攀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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